入馆指南

图书丢损赔偿规则

当前位置: 首页 > 入馆指南 > 图书丢损赔偿规则

图书丢损赔偿规则

读者对图书应予以爱护,不得批点、涂改、污损、折角、影描、剪裁、撕毁或遗失。如发现上述现象,应按以下规定赔偿。

一、凡遗失应购买原版书赔偿,不能购买原书时,按下列办法赔偿现金。

1.一般图书按出书年限进行适当赔偿。

(1) 出版时间在五年以内的,按书价3倍赔偿。

(2) 出版时间五年以上十年以内的按原书价5倍赔偿。

(3) 出版时间在十年以上,每递增两年,在第(2)条的基础上按书价每递增一倍赔偿。

2.成套多卷书,遗失一册应按整套书价2-10倍赔偿。

3.读者履行赔偿手续后,若能找回原书又无污损,可持收据向校财务部门退回赔偿费。

二、凡损坏图书,原则上赔偿原版书,另外根据损坏程度不同,可酌情处罚。

1.损坏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赔偿原书价的10%乘以年限赔偿倍数。

2.损坏封面、封底或装帧者,赔偿原书价20%乘以出书年限赔偿倍数。

3.损坏程度较重者(撕页、内容不完整、乱涂画等),应按一项处理。

三、对于盗书或谎称遗失不还者,应追回原书,写书面检查或处以原书价20倍罚款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。

四、以上赔偿制度,适应于全体学生、教职工等借阅者。

五、读者借阅书刊资料时,应仔细检查所借书刊资料情况,如有污损,应即声明,否则应由读者负责。

0二四年三月




返回顶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