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对违反馆内有关规定,扰乱正常阅览秩序,应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。对情节严重、态度恶劣、扰乱秩序,除处以罚款外,取消阅览、外借资格,并通知所在系部,直至交保卫部门处理。
1.对在大厅、走廊及阅览室内高声喧哗,不听劝阻者,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。
2.对未按规定擅自将私人书包、书籍等带入书库、阅览室,不听劝阻者,给予批评教育。
3.对在大厅、走廊、阅览室内吸烟、吃零食及吐痰者,给予批评教育。
4.对丢失、损毁各种牌、证,按各种牌、证的工本费赔偿。
5.擅自将代书板带出馆外者,及时追回并给予批评教育。
6.擅自将非外借文献携出馆外者,及时追回并给予批评教育。
7.对待伪造、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入馆借书者,予以教育、停借、没收证件,必要时通知当事人所在系部。
8.在开架借阅室内,不遵守有关规定,一次拿书刊超过数量,影响他人阅览,经劝阻不改者,给予批评教育。
9.在开架借阅处不使用代书板经提醒达三次以上者,给予批评教育。
10.在阅览室看书的读者,占座位经提醒达三次以上者,给予一定的处罚。
二、对损毁图书及违章事件,在尚未处理完毕之前,工作人员有权扣留当事人的有效证件。
三、本条适用于图书馆各读者服务部门及读者活动场所,对未列入本条例的其他损毁图书及违章行为,馆办公室及各部门领导有权酌情决定处理办法及罚款金额。
四、收取读者违章罚款,应开具《图书馆读者违章罚款单》,罚款单上交学校办公室一张,交读者一张,留底一张,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扣留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