读者对图书应予以爱护,不得批点、涂改、污损、折角、影描、剪裁、撕毁或遗失。如发现上述现象,应按以下规定赔偿。
一、凡遗失应购买原版书赔偿,不能购买原书时,按下列办法赔偿现金。
1.一般图书按出书年限进行适当赔偿。
(1).出版时间在五年以内的,按书价3倍赔偿。
(2).出版时间五年以上十年以内的按原书价5倍赔偿。
(3).出版时间在十年以上,每递增两年,在第(2)条的基础上按书价每递增一倍赔偿该。
2.成套多卷书,遗失一册应按整套书价2-10倍赔偿。
二、凡损坏图书,原则上赔偿原版书,另外根据损坏程度不同,可酌情处罚。
1.损坏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赔偿原书价的10%乘以年限赔偿倍数。
2.损坏封面、封底或装帧者,赔偿原书价20%乘以出书年限赔偿倍数。
3.损坏程度较重者(撕页、内容不完整、乱涂画等),应按一项处理。
三、对于盗书或谎称遗失不还者,应追回原书,写书检查或处以原书价20倍罚款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。
四、以上赔偿制度,适应于全体学生,教职工等借阅者。
二0ニ一年十月